生活困难不是可以打人的理由,城管人员就该排除在正当防卫之外?
近日,网传广西梧州龙圩区一城管赤裸上身将一名老人抱摔在地,引发网友热议。
据知情者透露,事发当天早上9点左右,城管在执勤过程中,对占道经营的摆摊老人提出撤离要求,但老人未予理会,并与城管执法人员发生了冲突。随后,城管没收了老人的秤,老人气急之下拿木板袭击了车辆和城管队员,最后被城管摔倒在地。
视频中,一位赤裸着上身的男子从背后抱住一位老人,随后重重地摔在地上,一件制服上衣散落在旁边的路面上,不远处还有两位身着制服的执法人员在摄像,老人摔在地上倒地不起后,其中一名摄像的执法人员上前将该男子领上了停在路边的车内,该男子上车时捡起了散落在路面的制服上衣。
7月5日,龙圩区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。通报称执法人员在劝导摊贩时多次遭到挑衅谩骂,未能控制好情绪,与该摊主发生了肢体冲突。
不出意外,网上形成了两派的声音,一是认为老人砸车打人在先,城管人员属于正当防卫,因此是老人的错;二是有人认为,城管执法,应该文明执法,即便老人情绪失控暴力相向,也不应该使用暴力手段对待老人。
从当地的《情况通报》中的,“停职检查”、“深刻检讨”、“加强执法队伍教育整顿”等字样看,透露出已经认定城管的行为不当,由此便带来了一个问题就是,当正常的执法活动,遭遇了暴力对抗甚至是自身遭到人身伤害时,执法人员是否可以暴力反抗?
在历来的执法宣传和执法要求里,都是强调文明执法,倡导“打不还手、骂不还口”,由此也便形成了,不管什么情况,只要执法活动或是执法人员出手造成了对方人身伤害的,就一概认定执法活动、执法人员存在过错的认识和做法。
但是,不能排除还会存在一种情况就是,执法人员执行的是正当的执法行为,却招致了行政违法行为人的暴力对抗,甚至是暴力侵害执法人员。这个事后,执法人员除了跑,是否能进行正方方位,并对造成对方伤害的行为,进行免责呢?
视频可见,在老人被城管摔倒之前,曾用木板连续袭击执法车辆和城管人员,而且在木板击打城管人员腿部时,丝毫没有停手的样子。自己的人身遭受了暴力伤害,是否还应该约束城管人员只能一味的忍让和逃离呢?
如果执法人员只能忍让逃离的话,是否是鼓励其他的违法行为人暴力抗法,以后,如何正当执法呢?不可否认,摆摊老人生活确实不容易,也可能存在家庭困难等情况,但是,这是可以不听劝阻的占道经营,进而暴力袭击执法车辆、用木板击打执法人员的理由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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