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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活困难不是可以打人的理由,城管人员就该排除在正当防卫之外?

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-12-27

近日,网传广西梧州龙圩区一城管赤裸上身将一名老人抱摔在地,引发网友热议。

据知情者透露,事发当天早上9点左右,城管在执勤过程中,对占道经营的摆摊老人提出撤离要求,但老人未予理会,并与城管执法人员发生了冲突。随后,城管没收了老人的秤,老人气急之下拿木板袭击了车辆和城管队员,最后被城管摔倒在地。

视频中,一位赤裸着上身的男子从背后抱住一位老人,随后重重地摔在地上,一件制服上衣散落在旁边的路面上,不远处还有两位身着制服的执法人员在摄像,老人摔在地上倒地不起后,其中一名摄像的执法人员上前将该男子领上了停在路边的车内,该男子上车时捡起了散落在路面的制服上衣。

7月5日,龙圩区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。通报称执法人员在劝导摊贩时多次遭到挑衅谩骂,未能控制好情绪,与该摊主发生了肢体冲突。

视频及《通报》可见,老人占道经营,城管扣留了老人的电子秤,用由此引燃了老人的气氛。视频可见,城管人员就站在那里,老人先是用木板砸了执法车辆,又砸了城管人员的腿部。之后,城管人员脱掉了衣服,将老人摔倒在地。

不出意外,网上形成了两派的声音,一是认为老人砸车打人在先,城管人员属于正当防卫,因此是老人的错;二是有人认为,城管执法,应该文明执法,即便老人情绪失控暴力相向,也不应该使用暴力手段对待老人。

从当地的《情况通报》中的,“停职检查”、“深刻检讨”、“加强执法队伍教育整顿”等字样看,透露出已经认定城管的行为不当,由此便带来了一个问题就是,当正常的执法活动,遭遇了暴力对抗甚至是自身遭到人身伤害时,执法人员是否可以暴力反抗?

在历来的执法宣传和执法要求里,都是强调文明执法,倡导“打不还手、骂不还口”,由此也便形成了,不管什么情况,只要执法活动或是执法人员出手造成了对方人身伤害的,就一概认定执法活动、执法人员存在过错的认识和做法。

但是,不能排除还会存在一种情况就是,执法人员执行的是正当的执法行为,却招致了行政违法行为人的暴力对抗,甚至是暴力侵害执法人员。这个事后,执法人员除了跑,是否能进行正方方位,并对造成对方伤害的行为,进行免责呢?

视频可见,在老人被城管摔倒之前,曾用木板连续袭击执法车辆和城管人员,而且在木板击打城管人员腿部时,丝毫没有停手的样子。自己的人身遭受了暴力伤害,是否还应该约束城管人员只能一味的忍让和逃离呢?

如果执法人员只能忍让逃离的话,是否是鼓励其他的违法行为人暴力抗法,以后,如何正当执法呢?不可否认,摆摊老人生活确实不容易,也可能存在家庭困难等情况,但是,这是可以不听劝阻的占道经营,进而暴力袭击执法车辆、用木板击打执法人员的理由吗?

有媒体评论,按照执法流程,城管可以先发送《责令改正通知书》,进行法规教育;如果对方依旧无动于衷,那就可以依法扣押经营物品乃至处罚;如果对方还有谩骂、推搡执法人员等过激行为,执法人员可以随时报警,警方根据现场情形和法律,可以采取行拘等法律手段。总之,面对不配合的摊贩,城管并非无法可依,不能以暴制暴,情绪失控的脱制服私斗。
这样的评论,真的有点站着说话不腰疼的感觉,就像说教遭到暴力伤害的时候,应该选择逃跑和报警一样。按照基本的常识和正当防卫的存在基础,面对自身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,让人不顾自身安危的逃避或是文明对待,都是缺乏基本人文说教罢了。
应该看到的是,按照刑法正当防卫的规定,只要发生暴力行为危及自身安全的,受害者都有采用暴力手段制止伤害行为的权利。该条规定上,从来没有将执法人员排除在外,也就是说,执法人员照样可以适用正当防卫的理论和规定,保护自己。被动挨打,从来不是法律精神的规定和体现。
我们应该反对不讲执法规范、以权代法的暴力执法,但也应该反对以暴力手段阻止正常的执法行为,更应该允许执法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行驶自卫权保护个人人身安全。明明是自己暴力袭击他人在先,怎么能因为对方是执法行为及执法人员,就要纵容他人的违法行为?
法不能向不法行为让步。任何人都没有暴力伤害他人的权利,针对他人的暴力伤害行为,任何人都有基本的正当防卫的权利。不能因为一方生活困难、值得同情,就令其具有了违法违规而不予执行,乃至暴力伤害他人的权利。这不成了谁穷谁有理,谁弱势谁有理了吗?
老人生活困难而摆摊,确实值得同情,甚至需要执法者温度执法、柔性执法,但绝不等于其凭仗生活困难就具有了暴力伤害他人的特权。受害者,包括执法人员在内,基于保护自身安全的需要,在紧急情况下用暴力手段制止暴力行为,这是基本的法律权利。
据此,烟语君认为,从视频情况看,城管人员只是将老人摔倒在地,并没有进一步伤害的后续动作,应该属于保护自身安全的正当范围范围,不应该认定为违法违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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